一、法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第四十二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構申請注銷登記: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3、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二、申請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構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三、申報資料
